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以及学校《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教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正确把握严明纪律与鼓励担当负责的关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轻微违纪,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且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宽容失误,坚持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坚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为推动学校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解决制约学校发展问题、历史问题时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求不正当利益出现的失误错误;
(三)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四)在学校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
(五)在处置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造成损失的;
(六)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单位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失误错误;
(七)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错误,但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六条 慎重立案处置。
(一)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可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处理;
(二)对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信访举报,不做多次函询;
(三)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或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影响的,可采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不作党纪立案处理。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核实。学校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三)认定。调查核实后,学校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免责认定结论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四)反馈。学校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对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在各类考察考核中;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
(三)在评先晋级中。
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监管。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别对待,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教职工切实发挥纪律和规矩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
第十条 纠错改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结论时,应同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纠错要求。
(二)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5个工作日内,应向学校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三)学校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对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第十二条 精准执纪执法,防治出现偏差。
(一)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党员干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注重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换回损失情况等综合分析,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
第十三条 关心关爱受处理处分教职工。对于受处理处分的教职工实行跟踪管理,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对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及时向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学校纪委主要负责党纪政纪方面问责追责的容错纠错,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处理方面的容错纠错,以及容错纠错结果在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商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6日